12/04/2004

[社會] FUD:公共政策論辯中揮之不去的幽靈

在電腦產業裡頭,FUD指的是「Fear, Uncertainty, and Doubt」的縮寫(參考Wikipedia的解釋),意味著產業壟斷者用「恐懼、不確定,與懷疑」來攻擊競爭對手的新產品,藉此讓顧客繼續採用自家的舊產品,畢竟害怕變動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保守心態,乃是人之常情。

FUD無疑是很有殺傷力的產業競爭手段,這會讓處於下風的競爭對手要花力氣去消毒。

FUD也可以用來誇大現有產品的安全風險,好刺激顧客投資購買新產品來防範風險或替代舊產品,這時候FUD可用來創造新市場。

現在台灣的公共政策討論,也是充滿著FUD,由於訴諸的是人們的深層心理恐懼,FUD引發的爭議與情緒,往往很難理性論辯。

近來為了即將實施的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」,不免又是引發一陣抗議

仔細瀏覽了抗議者的網頁,我發覺大部份的反對言辭都是FUD,人人都說不反對分級,反對的是漫無標準、自由心證、道德箝制的分級標準,可是,實際上要如何妥切分級才好,反對者也是說不清楚,反正就是FUD,先擋下來再說。

台灣的公共政策論辯就是打迷糊仗,這次擋下來之後,下次新的分級制度重新上路,我看又要再吵一次。

如果說官方硬推這個辦法是要卸責,那麼業者為了躲避處罰,硬把一堆不相干的出版物都標為限制級(參考此篇),這不叫寒蟬效應,這叫自己FUD嚇自己,反變成沒有擔當、推卸自律責任的做法。

仔細檢視這次的爭議,我的想法如下:

一、違反這個分級辦法的罰則顯然過當,應該修改母法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。

二、依據這個分級辦法,出版品應該只有普遍級和限制級的分類,最大爭議是又跑出一個不在此辦法中,等同「禁書」的「逾越限制級」。

「逾越限制級」的法律依據並不是兒福法,而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「散布、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、持有罪」,我的見解是,應該要拿出「廢除刑法一百條」的精神,直接訴求廢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,好斬斷那個「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的道德髒手。

應該有適切周延的標準來分級出版品,讓業者自律分級,而成人看的限制級作品就無須作任何限制,這樣台灣言論與表達自由的保障才能真正更進一步。

如果不廢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,爭議永遠不會解決,大家只好沒完沒了地繼續FUD下去。


12月6日補記:

這篇「讓「逾越限制級」成為普遍級」提供了這次的分級辦法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相關的法律細節。

但是這種「負負得正」的反諷寫法,其實並不是正規的法律解釋方式,當出版品「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」而不能列為限制級時,它並不會因此成為普遍級,而是恰好符合了判例對「猥褻」的解釋,成為違反刑法的出版品。

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不廢除的話,無論分級辦法如何寬鬆合理化,這個緊箍咒是永遠存在的。刑法所言的「猥褻」,比分級辦法列出的那些標準還更含糊,更充滿自由心證的空間。


補記相關文章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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