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/15/2004

[政治] 釋字第585號︰重申民主法治的ABC

大法官終於對「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」違憲與否,做出了「釋字第585號」解釋,將一大串莫名其妙的條文內容,爽利地做出違憲的判定。

細讀這篇釋憲文的理由書,彷彿是在讀一篇民主法治的ABC,譬如「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」︰

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。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,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,並非毫無限制。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,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,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(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四六一號解釋參照)。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,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,例如涉及國家安全、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,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資訊,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,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,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(executive privilege)。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,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,而不宜逕自強制行政部門必須公開此類資訊或提供相關文書。如於具體案件,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,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,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,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,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。


更重要的原則是,限制人民的憲法權利,應有正當的法律依據︰

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均須受法之節制,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力,亦無例外,此乃法治原則之基本要求。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,依調查事項及強制方式之不同,可能分別涉及限制多種受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,如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、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(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參照)、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之秘密通訊之自由、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營業秘密、隱私權……等等。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,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,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,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,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(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)。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限制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者,不僅應有法律之依據,該法律之內容必須明確,且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。


一個短短的條例,有這麼多項被判定為違憲,又有一堆條文雖未違憲,但仍被指出須妥善修改,這也算是創下司法史上的輝煌記錄。

這次立法委員選舉,泛藍軍雖然勝選,但是要期待硬推這個條例的泛藍軍來扮演監督制衡的角色,並不是讓人很有信心,因為他們似乎連民主法治的ABC都不了解。

請多多體會大法官短短的這段話︰

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,必須符合民主原則;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,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,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,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;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,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,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、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。


拿下國會,並不是代表拿下一切權力,別在亂搞了。接下來真調會條例的修法過程,正可以用來觀察泛藍軍是否足以勝任監督制衡的角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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