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/14/2005

[政治] 國共野合叫春,媒體鬼扯助陣

今天中國時報的社論「動用刑法外患罪伺候在野黨背後的法律玄機」,真是一篇用政治角度來踐踏法治的評論。

凡事不能只從「惡整對手」的政治角度來觀察,國民黨要去中國,究竟是透過扁連會還是與陸委會溝通取得授權,哪種方式的確可以討論,但是想連「政府授權」的法治原則都否定掉,這種評論太誇張了。

中國政府無論是被定位為「外國政府」,還是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中的非叛亂團體,與之談判、締約一定要經過政府公權力的授權,這是很清楚的法治原則。

如果泛藍連這個基本原則都否認的話,依照他們的邏輯,台聯這個在野政黨,也可以舉著「維護國家利益、台海和平」的旗幟,去跟日本政府訂立軍事同盟條約,或者是割讓釣魚台!

現在已經不是黨國時代,沒有任何一個政黨可以代替政府公權力,而且就算台聯真的白爛到去找日本政府談,日本政府也不會跟不具政府公權力的代表談判,沒有正常的國家會這樣公開亂搞。

現在就是國民黨這個在野政黨亂搞,中國政府也在亂搞,國共野合叫春,媒體也跟在一旁鬼扯助陣。

泛藍有膽就把刑法外患罪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「須經政府允許、授權」的規定,送去給大法官解釋解釋,解釋文如果說可以不經政府許可,那「中華民國」解散、自行消滅算了。

政黨要去中國溝通交流,請便,但是既然事前暗示要達成實質的共識或協定,請確實獲得政府授權,不要無視民主法治的基礎。


延伸閱讀:
政黨訪問中國的基本做法


附註:
中華民國刑法
第113條 (私與外國訂約罪)
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,未受允許,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
第5-1條
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(構) ,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,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關 (構) ,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。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、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,亦同。
臺灣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除依本條例規定,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,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關 (構) 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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